证券代码:300662 证券简称:科锐国际 公告编号:2021-070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5号),同意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锐国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4,094,955股,发行价格为53.9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59,999,973.60元,募集资金净额748,113,275.49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及扣除相关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验证,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7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BJAA20592),《验资报告》(XYZH/2021BJAA20593)。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户名 银行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数字化转型人
1 科锐国际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 618000422 520,566,011.34 力资本平台建
工体北路支行 设项目及补充
流动资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集团信息化升
2 科锐国际 有限公司北京朝阳 35060180807888272 230,000,000.00 级建设项目
支行
合计 750,566,011.3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数字化转型人力资本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集团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胡松、于雷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