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2 证券简称:科锐国际 公告编号:2020-076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2 日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7.00 万股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9.68 元/股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20 年 11 月 2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9.68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 年 11 月 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发布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5、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完成了对符合条件的 59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2,287,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7 日,授予价格为 15.19 元/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180,000,000
股增加至 182,287,000 股。
6、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20 年 11 月 2 日为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9.6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授予情况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 年 11 月 2 日;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9.68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为 28.72 元/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为 29.68 元/股。
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 31 人,预留授予数量 57.00 万股,具
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当前股本总额比例
核心人员(31 人) 57.00 100.00% 0.31%
合计 57.00 100.00% 0.31%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
5、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
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2)解除限售安排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3)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以 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2、以 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