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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锐国际: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8


证券代码:300662        证券简称:科锐国际        公告编号:2019-070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 年 11 月 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发布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原因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7 名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公
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6 人变为 59 人;本
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360.00 万股调整为 285.70 万股,其中首次授
予部分由 297.30 万股调整为 228.70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0.05%,
预留部分由 62.70 万股调整为 57.00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9.95%。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股份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股份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股份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和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5、《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