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鉴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预留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
权模式,自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公司总股本因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原因增
加 286.9592 万股。
因此,公司总股本由 46,741.4602 万股增加至 47,028.4194 万股,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 46,741.4602 万元增加至 47,028.4194 万元。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1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741.4602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028.4194
万元。 万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6,741.4602 万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7,028.4194 万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 力;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
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3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内容。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形的,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时限内解除其
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4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 第一百〇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求的独立性; 独立性要求;
5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规、规章及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业
务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
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的兄弟姐妹等);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是公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是公
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母、子女;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及其直系亲属;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6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业任职的人员及配偶、父母、子女;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在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位任职;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的人员; 人;
(八)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 形的人员;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限尚未届满的; 性的其他人员。
……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
(十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 下列不良记录:
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十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3 次未 限尚未届满的;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 (六)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 12 个月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
(十六)已在 5 家(含 5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董事的人员;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
(十七)为国家公务员; 未满 12 个月的;
(十八)本章程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
7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出独立董事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