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鉴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预留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
权模式,自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公司总股本因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原因增加
131.3873 万股。因此,公司总股本由 23,488.5608 万元增加至 23,619.9481 万元,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3,488.5608 万元增加至 23,619.9481 万元。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14.8677 万份股票期权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23,619.9481 万元增加至 23,634.8158 万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3,619.9481 万元增加至 23,634.8158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行权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41.2951万份股票期权已于 2021 年11 月 18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23,634.8158 万元增加至 23,676.1109 万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3,634.8158 万元增加至 23,676.1109 万元。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23,488.5608 万元增加至 23,676.1109 万元,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 23,488.5608 万元增加至 23,676.1109 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1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需要,规范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 需要,规范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运作指引》”)制订本章程。 范运作》)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圣邦微电子(北京)有限公 公司是在圣邦微电子(北京)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于 2012 年 5 月 24 日依 司的基础上,于 2012 年 5 月 24 日依
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97556902W。 91110108797556902W。
3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488.5608 万元。 23,676.1109 万元。
4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3,488.5608 万股,均为普通股。 23,676.1109 万股,均为普通股。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责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7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8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象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 何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公司内担保金额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象提供的担保(应以被担保人最近一
30%的担保;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
…… 表数据孰高为准);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保;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