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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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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78.3843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94.0612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78.3843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94.061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要约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人民币;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金除外)达到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金除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 万元; 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驳回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四)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的;(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