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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2148 号
二零二三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6
一、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7
三、本次作废相关情况...... 9
四、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10
五、结论意见...... 1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世纪天鸿/上市公司/ 指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
《法律意见书》 指 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第一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3】
第 2148 号)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限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
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调整 指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
量
本次作废 指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归属 指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号》 —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2148 号
致: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世纪天鸿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世纪天鸿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世纪天鸿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世纪天鸿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意公司在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任志鸿、任伦、于宝增、张立杰、张学军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5 月 2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贴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间,公司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2 日,公
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北京志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任伦、张学军、于宝增、张立杰、任志成、杨凯、善静宜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任志鸿、任伦、于宝增、张立杰、张学军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