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二零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秘波海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1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2、嘉兴正海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1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Longwood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鼎晖维鑫、鼎晖维森、蓝基金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5年5月22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正海生物股份总数的10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烟台创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本公司取得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5年5月22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6、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秘波海、张文彩、林萍、陆美娇、赵丽等5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1月16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行派生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QunDong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1月16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行派生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
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秘波海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单次回购股票达到公司
总股本的2%,但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则回购金额以500
万元计算。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
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