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剑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剑峰,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 5%以上
股东。
经查明, 李剑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
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董事及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
告》显示, 李剑峰之女李佳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 5 月 27 日累计
买入 20.56 万股金陵体育股票,交易金额合计 535.90 万元;李剑
峰于 2020 年 9 月 2 日至 10 月 13 日期间累计卖出 97.73 万股金陵
体育股票,交易金额合计 2,953.69 万元。 李剑峰卖出金陵体育股
票的行为,发生在李佳买入后的六个月内,构成《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李剑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剑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李剑峰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