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向潜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2,036,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5.51%,占公司已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 5.60%)的股东向潜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7%,占公司已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 1.39%)。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公司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公司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向潜提交的《关
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公司已剔除回购专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用账户中股份后股本
的比例
向潜 12,036,000 5.51% 5.6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向潜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股东名称 拟减持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占公司已剔除回购专用账
户中股份后股本的比例
向潜 3,000,000 1.37% 1.39%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向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
后的六个月内,即 2022 年 8 月 13 日至 2023 年 2 月 12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 2022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 月 27 日。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届时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向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作为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就本人所持有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需满足的条件
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可转让公司股票: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如本人在减持时为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本人还应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第六条和/或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2)减持数量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另外,如本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则本人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该承诺。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若本人实施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则:①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如本人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②若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则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票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股东向潜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所做承诺如下:
1、减持意向的承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自公司重组事项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拟减持太龙照明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操作。
2、其他承诺:本人保证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其他承诺:本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的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①受到刑事处罚;②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③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或曾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或曾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5)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
行为;(6)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7)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查期间(太龙照明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不存在买卖太龙照明股票的情形。
4、其他承诺:为确保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向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向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
1、向潜将根据其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向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