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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4-19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TECNON(FUJIAN)COMMERCIALLIGHTINGCO.,LTD

              (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578.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3.95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4月2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314.8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9日

                                     1-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1-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承诺:自太龙照明首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太龙照明股份,也不由太龙照明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兰小华、庄跃龙、乾霨投资承

诺:自太龙照明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太龙照明股份,也不由太龙照明回

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庄占龙,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承诺:太龙照明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太龙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发行人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发行人股

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本人持有的其余部

分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庄占龙、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兰小华作为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

                                     1-1-1-4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庄占龙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

晓均为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的减持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需满足的条件

    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可转让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

时有效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如本人在减持时为持

有发行人 5%股份的股东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还应不存在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

或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2、减持数量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另外,如本人在减持时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则本人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该承诺。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若本人实施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在

减持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则:(1)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

                                     1-1-1-5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人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则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

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

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

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系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将实施以

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可以视本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

况,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来稳定股价。若本公司决

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

                                     1-1-1-6

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果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可不

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触发,且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日起连续 2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

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人将在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回购股份方案实

施完毕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

交易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人民币200万元,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连续12个月

内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

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