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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林: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30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17-014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因素,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因此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预计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内容。

        3、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7年6月29日,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设计总承包人(以下

   简称“公司”或“承包人”)与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市城投集团”或“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惠州   潼湖生态智慧区湿地公园总体空间布局(约55平方公里)及一期工程(约4.82平方公里)勘察设计有关事项,于今日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本项目勘察设计费合同价为,暂定为3,383.10万元,最终按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工程预算价结算。

        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取得《惠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惠公易建市

   直勘察公[2016]068)。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2322042XT

    3、法定代表人:关惠东

    4、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2-1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楼7楼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6、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开发(含一级土地开发),政府房产项目投资开发,拆迁安置及服务,城市旧城改造,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与运营,文化传媒业投资及管理,酒店投资及经营管理,旅游业投资及经营管理,经政府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投资与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成立日期:2014-11-14

    9、主要股东及各自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公司为股东为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缴出资额为

50,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0%。

    (二)双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生的购销金额

    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惠州市城投集团发生购销事项。

    (三)履约能力分析

    惠州市城投集团是惠州市市委、市政府唯一授权成立的集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和两大战略发展平台投融资建设及开发运营功能为一体的国有独资企业,企业注册资金5亿元。根据惠州市委、市政府赋予市城投集团的职责,市城投集团具有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开发(含一级土地开发),政府保障房项目投资开发,拆迁安置及服务,城市旧城改造,现代服务业的投资运营,文化传媒业投资及管理,酒店投资及经营管理,经政府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投资与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职能。

    综上所述,惠州市城投集团具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进行支付及结算的履约能力。

三、本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湿地公园总体空间布局(约55平方公里)

及一期工程(约4.82平方公里)勘察设计

    2、工程地点:惠州市潼湖生态智慧区

    3、工程规模、特征:本项目为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湿地公园总体空间布局(约55平方公里)及一期工程(约4.82平方公里)勘察设计,主要建设内容为水系及河道整治、生态保护修复、交通配套、水路交通游览线路、游憩服务设施建设、景观体系建设。

    4、勘察设计内容

    按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按现行勘察、测量规范、标准进行现场勘察测量(含地下管线调查)并提供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和测量报告;完成水系及河道整治、生态保护修复、交通配套、水路交通游览线路、游憩服务设施建设、景观体系等建设内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设计所需专题研究,现场指导与验收等后续服务。

    5、承包方式

    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所有工作内容。

    6、本项目勘察设计费合同价为,暂定为3,383.10万元,最终按实际完成的

工作内容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工程预算价结算。

    本项目的合同价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前期咨询费用(环评、水保、可研、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的全部费用,湿地公园总体空间布局(约55平方公里)设计费用不另行计算。

    7、承包人保证按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7.1工程勘察部分:

    7.1.1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三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2)在勘察场地范围内,没有勘察工作作业所需的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查清地下埋藏物。

    (3)勘察过程中如有项目、内容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4)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勘察方案、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如因发包人行为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7.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审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成果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补充完善的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经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3)在工程勘察前,向发包人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工作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文明地进行勘察作业。

    (6)承包人应按计划工作量及工程预算控制实际工作量及造价,实际工作量及工程结算不得超过计划工作量及预算的 30%(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的更改项目除外)。

    (7)承包人在进行工程勘察时,应负责相邻相近构建物、绿化、地下管线的保护以及工人的安全责任;负责处理临时占用土地、青苗、树木赔偿事宜及支付补偿费用。因钻探损坏的地面附着物、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的恢复工作,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8)因承包人的测量工作违约过失责任而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或被索赔时,承包人与测量单位均应无条件优先清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和经济赔偿。

    7.2工程设计部分

    7.2.1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向承包人提交相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

    (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设计的合理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7.2.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3)承包人负责提出设计所需的测量、地勘布孔和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对勘察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签证和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对于勘察报告中反映的地勘问题要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依据道路排水规划的要求提供十二份1∶

1000 比例施工范围的土地征收红线图和一份符合道路排水规划报建深度要求的

图纸(含电子文件)给发包人办理土地征收和道路排水工程规划许可。逾期不提供的,发包人直接向规划建设局申请出图,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视影响程度扣除5~10%的设计费用。

    (5)设计过程中涉及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有关设计手续的,由承包人负责,出现与发包人委托有分歧的,要向发包人报告并经三方认可方可设计。

    (6)工程预算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无偿地积极配合预算编制单位做好与本项目的预算编制及审定工作。

    (7)承包人应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项目主要设计工作应在工程所在地开展,主要设计人员在设计期间应进驻工程所在地开展工作,后续服务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也应进驻工程所在地。

    7.3 其他责任说明

    7.3.1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而进行全线的

相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交叉设计、桥涵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施工专用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文件编制、施工配合服务、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

    7.3.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是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

设计产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按施工招标合同段提供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参考资料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等配合招标服务所需文件,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还应包括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调查资料及必须的施工便道等辅助施工措施的设计文件,施工临时用电与工程永久用电相结合的具体方案。

    7.3.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设计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交叉作业。当上级主管部门对前阶段设计进行批复后,其结果影响后阶段工作内容时,设计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批复内容。所有修改、加班的费用,均含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b、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各比选方案均应进行同深度的论证和比较,并推荐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案。

    c、设计文件应合理规划取、弃土场,防止水土流失,保证取、弃土场位置以及自采材料的料场的准确性。

     7.3.4 后续服务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