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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本)

公告日期:2021-10-26

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本)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本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8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应立即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收购人;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公司董事会不予以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
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保证自愿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六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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