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本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可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
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的,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采访、座谈、沟通、调研,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采访、座谈、沟通、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采访、参观或者调研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采访、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陪同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需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对外发布前或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前将通知公司并提供给公司核查;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应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前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特定对象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若适用)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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