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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本)

公告日期:2021-10-26

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本)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本 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0.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内幕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
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
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
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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