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本 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
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
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
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理财行为。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
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例如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的信托产品、质押物(或抵押物)具有较强流动性的信托产品(例如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信托融资)等。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
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是投资理财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投资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针对每笔具体理财事项,公司设立理财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组成,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投资理财具体运作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进行。
(二)财务部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编制资金收支情况报表,财务部应根据资金盈
余情况,编制初步投资理财方案,报理财小组审核。
第七条 理财小组在对财务部提交的初步投资理财方案进行审核后,决定是
否进行投资,若决定投资,应要求财务部对证券金融市场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提交投资建议书。
财务部对单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
承受的前提下,向理财小组提交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的、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盈利方式、效益预测、风险预测、市场情况等。
第八条 财务部根据理财小组的要求,进行投资环境分析和调查,收集信息,
考察市场,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编制投资建议书,报理财小组审批。
第九条 投资建议书经理财小组审批通过后,若《公司章程》和企业相关管
理规定要求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通过的投资理财决议内容至少应包括:投资限额、投资期限、投资种类、风险承受能力(如适用)、止损线(如适用)等。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得擅自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之子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公司理财小组批准后进行。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子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批准程序,应当按照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产品等现金管理的,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
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实施投资理财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
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财务部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
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
第十七条 财务部组织相关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
对投资品种、止盈止损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理财小组和董事
会审阅。
第十八条 财务部只能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
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定期对投资理财组合的市值变化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
力测试。
第二十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
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向经营管理层
和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报告。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
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每一种投资理财产品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
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
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及时收回投资并减少损失。
第五章 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投资理财
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负责审查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
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理财小组。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应当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
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六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负责处理投资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
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
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投资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等现金管理的,应当
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