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648 深市 星云股份


首页 公告 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本)

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本)

公告日期:2021-10-26

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本)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本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8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中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
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以及该等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第 2 项、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八条第(四)项第 2 至 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表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对关联方的认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公司或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算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算范围。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变更等;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拟开展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等相关事项;

  (十)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公司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