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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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上海透景生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关于本次调整与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6万份股票期权和1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激励对象由 36 名调整为 35 名,股票期权数量由 179 万份调整为 173 万份,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39 万股调整为 38 万股;鉴于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3 万份股票期权、3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独立董事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同意本次对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同意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 35 名激励对象按照《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内容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6 万份股票期权和 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 36 名调整为 35 名,股票期
权数量由 179 万份调整为 173 万份;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36 名调整为 35 名,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 万股调整为 38 万股。
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获授股票期 占本计划授 占本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权的数量 予股票期权 公告日股
(万份)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
比例
杨恩环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7.00 4.05% 0.08%
王小清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00 4.05% 0.08%
盛晔 中国 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9.00 5.20% 0.10%
Bin She 德国 中层管理人员 3.00 1.73% 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47.00 84.97% 1.62%
(31 人)
合计(35 人) 173.00 100.00% 1.91%
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获授限制性 占本计划授 占本计划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的数量 予限制性股 告日股本总
(万份) 票总数的比 额的比例
例
杨恩环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 2.63% 0.01%
王小清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0 2.63% 0.01%
盛晔 中国 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1.00 2.63% 0.01%
Bin She 德国 中层管理人员 1.00 2.63%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4.00 89.47% 0.37%
(31 人)
合计(35 人) 38.00 100.00% 0.42%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条件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的相关会议文件。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 2021 年 1 月 15 日,且不
属于以下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