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18-090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透景生命”)8,111,2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93%)股份的股东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启明”或“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725,294股,即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收到上海启明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111,295 8.93%
上海启明系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根据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启明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事宜须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上海启明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减持公司股份并获审核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曰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曰,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曰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上海启明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透景生命上市后,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因此,上海启明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减持原因:基金出资人资金需求;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
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
拟减持数量和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725,29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作复权处理)。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海启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有关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承诺自透景生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透景生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透景生命回购上述股份。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透景生命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透景生命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透景生命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所持透景生命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透景生命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其承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透景生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持有的透景生命股份自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透景生命所有。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启明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公告为上海启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出的预披露信息。上海启明的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上海启明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在减持期间内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三)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上海启明的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督促其遵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海启明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启明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