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1 证券简称:正丹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9 号)核准,江
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开发行 32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32,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543.40 万元和增值税 32.60 万元后的金额
31,424.00 万元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
销和保荐费用 543.40 万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发行费用145.28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311.32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75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单称或合称为“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与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元)
碳九芳烃综合利用生产特
中信银行股份 种精细化学品的产业链-1
1 有限公司镇江 8110501013001712203 157,326,969.20 万吨/年均四甲苯项目
新区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江苏银行股份 反应尾气综合利用制氮项
2 有限公司镇江 70390188000212958 155,372,800.00 目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碳九芳烃综合利用生产特种精细化学品的产业链-1 万吨/年均四甲苯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反应尾气综合利用制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建洪、唐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750
号)《验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