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0 证券简称:德艺文创 公告编号:2023-050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459,000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该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18 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1 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体芳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 124,006,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43%,占公司总股份的 39.68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122,427,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667%,占公司总股份的 39.182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会议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578,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6%,占公司总股份的 0.5052%。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3 人,代表股份 6,305,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76%,占公司总股份的 2.018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23,510,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3%;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10,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06%;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3,510,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03%;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10,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06%;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3,510,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3%;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10,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06%;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3,510,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3%;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10,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06%;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23,510,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3%;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10,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06%;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23,510,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3%;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10,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06%;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123,510,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3%;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10,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06%;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123,510,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3%;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10,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06%;反对 4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王丽玉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律师、陈韵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