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9 证券简称:凯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6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对照公告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广东凯普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对照情况具体如下:
一、《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二条 公司系在广东凯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 定由广东凯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在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司”)。原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公司承继。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5100751054069P。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2 ——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3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4 (二)要约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 (三)(五)(六)项规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5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份总数的 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
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7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
股东的利益。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十)修改本章程;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决议;
保事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保事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十六)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十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提交公司 (十七)重大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