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4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
公告
刘辉、樊相东、朱俊飞、陶明、上官云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7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公司副总裁刘辉先生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66万股;公司董事、副总裁、董秘樊相东先生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28 万股;公司副总裁朱俊飞先生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05 万股;公司董事、副总裁陶明先生拟以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05 万股;公司财务总监上官云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85 万股。
公司近日分别收到刘辉先生、樊相东先生、朱俊飞先生、陶明先生和上官云明先生发来的《减持股份告知函》。上述人员的减持计划均已实施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2024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期间,刘辉先生、樊相东先生、朱俊
飞先生、陶明先生和上官云明先生分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情
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股份来源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刘辉 集中竞价交易 限制性股票激励 2024.07.30-
计划授予 2024.10.08 9.24 2.66 0.01
樊相东 集中竞价交易 限制性股票激励 2024.07.30-
计划授予 2024.10.08 9.88 2.28 0.01
朱俊飞 集中竞价交易 限制性股票激励 2024.07.30-
计划授予 2024.10.08 8.99 2.05 0.01
陶明 集中竞价交易 限制性股票激励 2024.07.30-
计划授予 2024.10.08 13.40 2.05 0.01
上官云明 集中竞价交易 限制性股票激励 2024.07.30-
计划授予 2024.10.08 9.00 1.85 0.01
合 计 - - - 10.89 0.05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占公司 持股数量占公司
称 持股数量(万 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万 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
合计持有股份 10.64 0.05 7.98 0.03
刘辉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66 0.0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7.98 0.03 7.98 0.03
合计持有股份 9.12 0.04 6.84 0.03
樊相东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8 0.0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6.84 0.03 6.84 0.03
合计持有股份 8.21 0.03 6.16 0.03
朱俊飞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05 0.0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6.16 0.03 6.16 0.03
合计持有股份 8.21 0.03 6.16 0.03
陶明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05 0.0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6.16 0.03 6.16 0.03%
合计持有股份 7.41 0.03 5.56 0.02
上官云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明 1.85 0.0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5.56 0.02 5.56 0.02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
3、上述自然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任职中承诺如下:1、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在担任扬帆新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新股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刘辉、樊相东、朱俊飞、陶明、上官云明已履行上述持股承诺,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刘辉先生股票减持完成的告知函》
2、《关于樊相东先生股票减持完成的告知函》
3、《关于朱俊飞先生股票减持完成的告知函》
4、《关于陶明先生股票减持完成的告知函》
5、《关于上官云明先生股票减持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