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5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
预披露公告
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辉、樊相东、朱俊飞、陶明、上官云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 10,755,46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58%)的股东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帆投资”),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695,000.00 股(拟减持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00%)。
2、持有本公司股份 106,4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5%)的副总裁
刘辉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6,600.00 股(拟减持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1%)。
3、持有本公司股份 91,2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的董事、副
总裁、董秘樊相东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2,800.00 股(拟减持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
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0,500.00 股(拟减持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
5、持有本公司股份 82,08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3%)的董事、副
总裁陶明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0,500.00 股(拟减持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
6、持有本公司股份 74,1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3%)的财务总监
上官云明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8,500.00 股(拟减持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
公司近日收到新帆投资、刘辉、樊相东、朱俊飞、陶明、上官云明减持公司 股份的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法人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占公司 本次拟减持股份 拟减持股份占公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新帆投资 10,755,460.00 4.58% 4,695,000.00 2.00%
2、董高减持情况
持股数量占公 本次拟减持股 拟减持股份占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份数量(股) 公司总股本比
例
刘辉 副总裁 106,400.00 0.05% 26,600.00 0.01%
樊相东 董事、副总裁、 91,200.00 0.04% 22,800.00 0.01%
董事会秘书
朱俊飞 副总裁 82,080.00 0.03% 20,500.00 0.01%
陶明 董事、副总裁 82,080.00 0.03% 20,500.00 0.01%
上官云明 财务总监 74,100.00 0.03% 18,500.00 0.01%
合计 — — 435,860.00 0.19% 108,900.00 0.0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新帆投资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上市后送转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数量不高于 4,69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4 年 7 月 12 日
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二)刘辉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数量不高于 26,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4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
预告公告前五日内等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6、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三)樊相东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数量不高于 22,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4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
预告公告前五日内等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6、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四)朱俊飞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数量不高于 20,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4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
预告公告前五日内等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6、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五)陶明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数量不高于 20,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4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
预告公告前五日内等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6、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六)上官云明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数量不高于 18,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4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
预告公告前五日内等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6、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三、承诺履行情况
(一)上述法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任职中承诺如下:
新帆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1、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股份减持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扬帆新材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扬帆新材所有。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新帆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上述自然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任职中承诺如下:
上述自然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任职中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在担任扬帆新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新股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刘辉、樊相东、朱俊飞、陶明、上官云明已履行上述持股承诺,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