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 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 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第二十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该事实发生当日,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告。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的,必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删除
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
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除上述修订,职务称谓变更(总经理变更为总裁,副总经理变更为副总裁),以及对应条款序号相应顺延或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