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由江西同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由江西同和药业有限责任 整体变更设立, 获得江西省商务厅
1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获得江西 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同和药业有
省商务厅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 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
同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 司等事项的批复》, 在江西省宜春
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复》, 在江西省宜春市工商行政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管理局注册登记。 913609007599770366。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西省宜春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
2 市奉新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 奉新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区 邮政编码: 330700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584.5857 万元。 31,466.8015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4 /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5 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工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
(危险品除外)生产销售。(依法 兽药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
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6 20,584.5857 万股, 均为普通 31,466.8015 万股, 均为普通股,
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7 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 ……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8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
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9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或者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 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0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况, 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通过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除外。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11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