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
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
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
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
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