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8-008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赵鸿良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和药业”)股份5,837,8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18%)的股东、董事赵鸿良先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1,167,56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4%,不超过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20%)。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鸿良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截止本公告日持有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 赵鸿良 5,837,838 7.18%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拟减持数量: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167,56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4%,不超过其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0%。(若减持计划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5)拟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812,980股。
(6)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减持计划期间同和药业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股、缩股、除权除息等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赵鸿良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于本人担任同和药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同和药业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同和药业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本人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同和药业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所持同和药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不超过所持有股票的20%,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不超过所持有股票的20%。
若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同和药业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1)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鸿良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 相关风险提示
1、赵鸿良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赵鸿良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3、赵鸿良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公司也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 备查文件
赵鸿良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