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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9


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4-069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提名史桥、聂宁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上述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
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选举;经表决通过的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通过对上述候选人相关情况的审查,监事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均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18 日
附件: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史桥,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法学学士学位。2002 年 7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职于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
师;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营
销督察部、法律合规部;2011 年 4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职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
察院,任监所科、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检察官;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
任职于中共济南市历城区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干部;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职于山东振邦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任督查室主任;2021 年 1 月至今任职于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助理、审计法务部部长、历城国资集团党委书记。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史桥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史桥在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3.2.4 条规定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聂宁,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2013 年至 2022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2022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审计法务部专业经理。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聂宁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3.2.4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