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Daan Project Management Co., Ltd.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 1421 号圣地大厦六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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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120.00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2,1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 25.00%)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2,120.00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
股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扣除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600.00 万股,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
配售股份的数量。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公司可
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时间在 36 个月以上,各自最终
转让数量将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公司实际
资金需求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等合理确定。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48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5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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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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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等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有广东达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广东达安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陈志雄、刘明理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甘露、王胜、赵瑞军、黄
曦仪、庄烈忠和黄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4、公司股东深圳平安天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文飞以及
深圳市智汇天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人/本企业入股广东
达安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5、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君晔、李涛、陈志雄、
甘露、王胜、邵尤河、赵瑞军、黄亮、黄曦仪、庄烈忠和罗元飞承诺:在本人所
持有的广东达安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广东达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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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其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
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底价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 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广东达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
持有的广东达安股份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
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
通知广东达安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广东达安。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陈志雄、甘露、王胜、广州鑫胜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企业/本人在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广
东达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广东达安并予以公
告。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
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广东达安。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底价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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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股价的预案、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
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则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
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 尽量促使公司股
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
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
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其他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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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
第二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份。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
份回购议案, 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
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经股东大会
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 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
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