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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2

光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6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瑞梅女士、林文坤先生的通知,鉴于双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和《<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到期,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次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况

    2013 年 9 月 10 日,林瑞梅女士和林文坤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为了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双方同意按照本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处理有关公司投资新项目、引进新股东、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影响资产和股权的变动事项,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就有关公司上述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为五年且上市后不少于 3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6 年 3 月 16 日,林瑞梅女士和林文坤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并就采取一致行动事项作出如下约定:

    1、在本补充协议存续期间,双方自愿结为一致行动人,就下列范围内的事
项采取一致行动:

    (1)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2)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表决权;

    (3)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4)退出或加入本补充协议决定权;

    (5)本补充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权;

    (6)本补充协议双方认为应该作为一致行动事项的其他事项。

    2、本补充协议双方承诺,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程序协商并采取一致行动,共同行使作为本公司股东的下列权利:

    (1)《公司法》规定的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公司法》规定的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3)《公司法》规定的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议案的提案权。

    3、本补充协议双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下列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或作出一致意思表示,共同行使表决权:在处理有关公司投资新项目、引进新股东、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

    (1)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进行协调,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双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

    (2)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表决权,须事先就表决事项与另一方充分沟通协商。双方保证按照事先就表决事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3)若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在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最终的提案以及表决结果应当以林文坤的意见为准。

    4、协议期限

    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有效期为五年且上市后不少于 3 年(自本补充协议
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延长本补充协议有效
期。

    二、本次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林瑞梅女士、林文坤先生本着平等、诚信、共赢、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于近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且《<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双方一致行动期间到期后,再将双方基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确定的在公司层面的一致行动关系再延长 36 个月。即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延长期间内,双方仍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双方在新的一致行动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履行内容仍以《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2、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有与前项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林瑞梅女士、林文坤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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