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24-025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16,366.43 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08 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2,3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2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6,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1,631,746.78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对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510Z002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射频微波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33,437.05 17,22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7,380.00 7,380.00
合计 40,817.05 24,600.00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4]510Z0056 号),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368,253.22 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
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616,366.43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1 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 3,301,886.79 — —
2 律师费 400,000.00 400,000.00 400,000.00
3 会计师费用 500,000.00 50,000.00 50,000.00
4 股份登记费用 11,603.77 11,603.77 11,603.77
5 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 94,339.62 94,339.62 94,339.62
6 印花税 60,423.04 60,423.04 60,423.04
4,368,253.22 616,366.43 616,366.43
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16,366.43 元(不含税)。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会计师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
告》;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