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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9 深市 新劲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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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0

新劲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23-043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近五年来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胡群梅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21 号)


    1、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2018 年 3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胡群梅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2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
监事,你的配偶周红光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卖出公司股票 20,000 股,成交金额
974,611 元。公司预约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披露 2017 年年报,后因故延期至 3 月
31 日披露。

  你的配偶在公司 2017 年年报披露的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针对违规减持事项,胡群梅出具了《关于本人配偶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检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胡群梅,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本人配偶周红光先生因未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进行深入学习和了解,出于个人资金需要,于 2018年 3 月 2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解禁当天在二级市场通过竞价交易的方
式卖出公司股票 2 万股,成交均价 48.731 元,减持金额为 974,611.00 元。

  作为公司监事,未能履行好本职工作及督促直系亲属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文件的学习,以及未能监管好配偶在敏感期的违规减持,这一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人作为责任人在此作出深刻检查,并对配偶这次违规减持行为深表歉意,今后一定加强对直系亲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避免此类事
情再次发生,本人承诺自 2018 年 3 月 28 日起 6 个月内本人配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不再进行交易。


  本人已认识到以上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此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能谅解本人此次的失职,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二)《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22 号)

    1、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2018 年 4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22 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预约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但因没有及
时上传年报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导致年报未能按约定时间披露,延期至 3 月31 日对外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不利影响,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6.3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针对 2018 年 3 月未能按约定时间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事项,公司进行
了深刻检讨并制定以下整改措施,避免类似实现再次发生:

  (1)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对《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学习,增强信息披露及时性、准确性意识,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的专业性,并完善公司内部信披机制,确保公司信披工作及时开展;

  (2)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准备工作,特别是对于定期报告等较为复杂,编制所需时间较长的披露文件,公司将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做好披露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准备工作,确保文件能准确、及时披露。
(三)《关于对王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7 号)


    1、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2020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王振明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7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9 年 10 月 17 日,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劲刚或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你作为新劲刚的董事、副总经理,拟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至 2020 年 5 月 7 日期
间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52,767 股。截至 2020 年 1 月 9 日,
你共减持 400,917 股,超过了减持计划 48,150 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1)公司对王振明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2)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公司对王振明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王振明已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将 5 万罚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农商银行尾号为 6430 的账户。

  (4)公司加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将买卖计划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后,应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于《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予以回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前,不得擅自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回复内容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5)王振明接受广东证监局上述决定,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的错误及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公司及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王振明也承诺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最近一期的董监高人员培训。
(四)《关于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刚、张天荣、周一波、罗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 号)

    1、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王刚、张天荣、周一波、罗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新劲刚于 2020 年整合超硬业务及出售广东新劲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石工具)股权,交易完成后公

司和金刚石工具部分业务款项存在代收代付的情形。经查,2021 年 1 月 1 日以
来,公司为金刚石工具代付的业务款项约 1369.55 万元,代付水电费用约 210.4万元。此外,公司向金刚石工具支付的代收业务款项约 871.43 万元。公司上述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2451.38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1%,公司未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海外销售部分业务收入存在跨期。经查,新劲刚与海外客户未就每笔销售签署具备双方真实签章的销售合同,仅与 GREEN STONE INTERNATIONALLLP(以下简称绿石头)签订了《代理合作协议》,该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公司未以与绿石头签订的真实销售合同或得到绿石头确认的形式发票为依据,而是以其内部生成的、未经绿石头签章确认的模板合同作为相关收入的确认依据,部分收入存在跨期确认,导致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收入存在错报。其
中,2018 年多计营业收入 654.25 万元,2019 年少计营业收入 459 万元,2020
年多计营业收入 99.06 万元,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06〕3 号)第四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三、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新劲刚披露的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均表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经查,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存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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