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4年7月26日在江苏省启东科技创业园兴龙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名,所代表的股份数为70,000,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议案》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认为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和条件,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360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
股的数量不超过2,360万股,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
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与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限,即2,360万股,公司优先发行新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额度为准。
2-3-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及调整机制:
公开发行新股的具体数量将依据发行时的定价结果和募集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如发行时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存在不同条件及要求,公司将依据相关条件和要求相应调整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净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或发行时证监会对新股募集资金数额的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适当减少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同时增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有关规定,将按以下规定公开发售股份,并确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360万股,包括新股发行和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公司优先发行新股,本次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2,360万股。
○2 公司根据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将出现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超过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适当减少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并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量的股份,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3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时,由有转让意愿的、持股时间在36 个月以上的
股东自行协商其可转让数量,协商不成,上述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数量的比例确定其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4 公司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即2,36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2-3-2
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且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承销费用承担: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如实际发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发售股东将按其公开发售股份所得对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分摊承销费,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届时公司将按照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相关股东签署费用分摊协议。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发行与上市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十二个月内发行。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
投向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1、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实际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以下项目:
(1)功率半导体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本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8,696.00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696.00万元;
(2)半导体防护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本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5,774.30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774.30万元;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本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500.00万元,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00万元。
(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公司拟募集 22,600 万元补充公司发展经营的流
动资金。
2、同意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2-3-4
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同意如果募集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予以解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将予以置换。
4、同意上述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
润的分配方案》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完成前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70,000,000股。同意70,000,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具体授权内容为: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或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
2、授权董事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并回复相关反馈意见;
3、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时间、发行数量、发2-3-5
行方式、发行价格等具体事项;
4、授权董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具体事项做出调整;
6、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手续;
7、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