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日内;
1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删除此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
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5%。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2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个月时间限制。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并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通知,并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提案,股东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
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
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
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
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
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4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
和会议期限; 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决程序。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日下午 3:00。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股权登记日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网络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
易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补充 召集人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补
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网站 充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
上充分、完整的披露该次会议拟审议的所 网站上充分、完整的披露该次会议拟审
5 有提案。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议的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有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断所必须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