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佛山市金银河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10077-00003 号
致: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接受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银河”)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上海轩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轩邑”)、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轩”)及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国轩”)签署的五份《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核发、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采购合同交易对手合肥国轩、上海轩邑、江苏国轩及宜春国轩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公司与交易对手合肥国轩、上
海轩邑、江苏国轩及宜春国轩签署的采购合同的文本,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出了询问。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就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质以及签署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相关方完全履行该采购合同进行确认和担保。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作为本次签署上述采购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等五份合同和公司的说明,与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的交易对手为合肥国轩、上海轩邑、江苏国轩及宜春国轩。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交易对手基本情况如下:
1. 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名称 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MA2RL0UA20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59 号恒创智能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王晨旭
注册资本 20,000 万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30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3 月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锂离子电池生产,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产品及设备、节能型光电产品、
电子产品、锂电电源、电动工具、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以
经营范围 上项目危险品除外),新能源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上海轩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名称 上海轩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312485959B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银龙路258 弄24 号1 幢 2 层 204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缜
注册资本 50,000 万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9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10 月9 日至2044 年 10 月8 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专业设计服务;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经营范围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 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6MA26D3BK9J
注册地址 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须湖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巍
注册资本 10,000 万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25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6 月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
经营范围 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4. 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名称 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00MA3ACE734P
注册地址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顺路与宜云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 黄章喜
注册资本 10,000 万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4 月23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4 月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
经营范围 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
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合肥国轩、上海轩邑、江
苏国轩及宜春国轩均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采购合同的签署主体真
实存在。
二、交易对手签署采购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所律师认为,合肥国轩、
上海轩邑、江苏国轩及宜春国轩均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
署采购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采购合同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公司与合肥国轩、上海轩邑、江苏国轩及宜春国轩分别签署的采购合同
及说明,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供 需方 合同标的 总价(万元) 签订日期
方
合肥 锂电池正极浆料螺旋混合自动生产线、锂电池负极 3,900.00 2021.10.27
国轩 浆料螺旋混合自动生产线
上海 锂电池浆料螺旋混合自动生产线、负极底涂浆料系 1,500.00 2021.10.27
轩邑 统
锂电池正极浆料螺旋混合自动生产线、锂电池负极
金 浆料螺旋混合自动生产线、正极挤压式双层涂布机、 14,730.00 2021.10.27
银 江苏 负极挤压式双层涂布机、正极辊压分切机、负极辊
河 国轩 压分切机
正极挤压式双层涂布机、负极挤压式双层涂布机、 21,660.00 2021.10.27
正极辊压分切机、负极辊压分切机
锂电池正极浆料螺旋混合自动生产线、锂电池负极
宜春 浆料螺旋混合自动生产线、正极挤压式双层涂布机、 29,460.00 2021.10.27
国轩 负极挤压式双层涂布机、正极辊压分切机、负极辊
压分切机
上述采购合同还就品质保证、包装、运输与保险、交付、安装、调试与验收、
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培训、合同价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商务扣款验收、合
同的解除、通知与异议、知识产权与保密、不可抗力、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的
转让和更改、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合肥国轩、上海轩邑、江苏国轩及宜春国轩采购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合肥国轩、上海轩邑、江苏国轩及宜春国轩均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采购合同的签署主体真实存在;合肥国轩、上海轩邑、江苏国轩及宜春国轩均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采购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公司与合肥国轩、上海轩邑、江苏国轩及宜春国轩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