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1 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买卖本公
份的活动。 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3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
买卖公司股份: 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
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 告前一日;
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易日内; 十日内;
4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
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达到
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5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因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
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 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 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
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制。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6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第一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