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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靠智电: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7

安靠智电: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24-005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所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59.928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陈晓晖先生、陈晓凌先生、陈晓鸣先生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人员名单予以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8 日,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 2020 年 8 月 8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成功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11.41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期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

    7、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8 日为授予日,以 11.4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向 7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9、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的授予登记工作,成功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1.41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10、2021 年 7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中未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冬云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150,000 股,同意公司对 2019 年回购的用于 2020 年激励计划的股
份中未授予的 50 股股份做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中未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原激励对象张冬云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意董事会对 2019 年回购的用于 2020 年激励
计划的股份中未授予的 50 股股份做注销处理。

    12、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4 年 1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1、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本激励
计划的具体内容”之“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在2020-2022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分
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以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6,361.64 万元为考核基数。X 为2020-2022 年各年度公司
                              归属股东的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实际同比增幅。

 考核的会计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当年业绩考核的预设目标值(T 标)      57%            135%            290%

 股份解锁比例 M                            若 X≥T 标,则 M=100%;

                                              X<T 标,则 M=0%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会计年度为2022年度。公司于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983.09万元(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较2019年同比增长135.52%,预设目标值为290%,故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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