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22-034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7 人;
2、解除限售股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15.144 万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6,799.66 万股的 0.09%;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陈晓晖先生、陈晓凌先生、陈晓鸣先生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人员名单予以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8 日,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 2020 年 8 月 8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
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成功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11.41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期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
7、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8 日为授予日,以 11.4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向 7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9、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成功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1.41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10、2021 年 7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中未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冬云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150,000 股,同意公司对 2019 年回购的用于 2020 年激励计划的股
份中未授予的 50 股股份做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中未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原激励对象张冬云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意董事会对 2019 年回购的用于 2020 年激励
计划的股份中未授予的 50 股股份做注销处理。
12、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8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已于2021年12月28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2022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以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6,361.64 万元为考核基数。X 为 2020-2022 年各年度公司
归属股东的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实际同比增幅。
考核的会计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当年业绩考核的预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