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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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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Shangpin Home Collection Co.,Ltd)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之自编01-05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

                 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2月2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

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8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招股意向书签署  2017年2月13日

日期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同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票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8,1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80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连柱先生和周淑毅先生承诺:

    (1)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在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尚品宅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尚品宅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尚品宅配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不担任尚品宅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

    (2)本人所持尚品宅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尚品宅配上市后6个月内如尚品宅配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尚品宅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达晨财信、天津达晨等两家法人股东的承诺

    达晨财信、天津达晨承诺如下:

    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3、彭劲雄先生和付建平先生等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在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尚品宅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尚品宅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尚品宅配股份总数的25%。

    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

    (2)本人所持尚品宅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尚品宅配上市后6个月内如尚品宅配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尚品宅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李钜波先生和吴璟先生等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本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前各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全部由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

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