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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Shangpin Home Collection Co.,Ltd)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85 号 3501 房之自编 01-05 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公开发行不超过2,700.00万股。其中公开发
行新股不超过2,70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不超过2,025.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最终公司公开发行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
数量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公司
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承销
费用由各股东按比例承担。
2、全体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已满36个月,满足公开发售条件,全体
股东将根据发行方案确定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按持股比例转
让各自所持股份,老股转让数量总计不超过2,025.00万股,各自
最终转让数量将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
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0,800.00万股,其
中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不低于25.00%。
4、公司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
得资金归股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8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
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期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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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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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 同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票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8,100 万股,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7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0,8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扣除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连柱先生和周淑毅先生承诺:
(1)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
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尚品
宅配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在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 在本人担任
尚品宅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尚品宅配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尚品宅配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不担任尚品宅配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
份。
(2)本人所持尚品宅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
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尚品宅配上市后6个月内如尚品宅配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尚
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尚品宅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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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至少6个月。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达晨财信、天津达晨等两家法人股东的承诺
达晨财信、天津达晨承诺如下:
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尚品宅配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尚品宅配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票。
3、彭劲雄先生和付建平先生等 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
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尚品宅
配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在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 在本人担任尚
品宅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尚品宅配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尚品宅配股份总数的25%。
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 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 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尚品宅配股份。
(2)本人所持尚品宅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
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尚品宅配上市后6个月内如尚品宅配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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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尚
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尚品宅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6个月。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李钜波先生和吴璟先生等 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尚品宅配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本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前各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净利
润全部由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的,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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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