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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14 深市 百川畅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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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5

百川畅银: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2-048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 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9,024,3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62%)的股东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铭德”)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和(或)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其他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813,03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00%)。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红杉铭德出具的《关于百川畅银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9,024,353                    5.6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情况


    1. 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3.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方式。

    4. 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股东红杉铭德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813,03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00%。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可以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 减持期间: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
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6. 减持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
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红杉铭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 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做出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 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 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单位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①本单位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②在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 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2)在减持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 本单位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发行人应提 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 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红杉铭德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红杉铭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


    (二)股东红杉铭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在本计划实施期间,股东红杉铭德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红杉铭德出具的《关于百川畅银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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