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
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负责人,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
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
决议;
(二)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
(三)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移转、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
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五) 发生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七) 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 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八)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
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二)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一)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三)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五)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二十六)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
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
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
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
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七) 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八)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二十九)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三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 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 以及进入或者拟进
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十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
易所、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后,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