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
司等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上市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的30%;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
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
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
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
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十) 根据《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未达到该标准或
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
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十一)面临以下重大风险:
1、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11、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十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一)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 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二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八)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九)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三十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二)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三)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三十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
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
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上述第 1、2 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
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参照本制度执行,并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