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参股
子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投
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款所述保证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
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
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公
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至少一家报刊上刊登,同时在 www.cninfo.com.cn 及公司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9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畅通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按《上市规则》
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要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具体内容,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