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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8

百川畅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2、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3、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4、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秘办为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可以邀请新闻
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专门针对投资者设立信息公告、查阅平台(又
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公司的定期报告及股东大会决议、董监事会决议、临时公告等法定信息等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但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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