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建立防范公司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关联方”,系指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
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
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算。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有关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一
经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
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它内部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
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
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等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法律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
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
关联方挪用资金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工作时,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需要独立董事出具专项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占用资金、违规担
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