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 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 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以应有的置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
见。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
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
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 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
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 列席涉及本单位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
审计委员会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
人,有权向董事会、公司经理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批准
后,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七)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
告;
(八) 对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
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
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
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 10 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保荐人(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
董事、 保荐机构(如有) 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
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