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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8

百川畅银: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
              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八)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上市满一年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
              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
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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