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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1-04-29

百川畅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

  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作出投资决定。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BCCY Environmental Energy Co., Ltd.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 26 号 4 号楼 1 单元 3 层 2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声明及承诺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4,011.00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
发行股数              比例不低于 25%,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数量为准;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不存在公司现
                      有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老股)的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5 月 1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043.4469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功海、李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百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股东知了创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股东国控基金、战新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韩旭、李海峰、辛静、赵恒玉、付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功海、李娜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人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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